義盛國小公告訊息

義盛國小公告訊息2019-09-19T16:32:10+08:00

義盛國民小學 113學年度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甄選簡章

依據: 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3年8月14日桃教特字第1130078067號函辦理、114年2月3日桃教特字第1140007589號函辦理。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三、桃園市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服務方案實施計畫。 目的:協助普通班教師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學習、生活輔導、學生上下學及家長聯繫,以達特殊 教育實施之效。 甄選資格: 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或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 法所定之人員。 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第 14 條、第 15 條、第 17 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及有特教相關資歷者優先遴聘。 品德優良,服務熱心,具有愛心及耐心,願意照顧身心障礙學生者。 甄選試務相關事項及日程: 報名時間: 公告日期 報名日期 甄選日期 一招:114年2月3(一)至 114年2月7日(五)16:00止。 二招:114年2月4(二)至 114年2月8日(六)16:00止。 三招:114年2月5(三)至 114年2月9日(日)16:00止。 一招:114年2月8日(六) 8:00~12:00止。 二招:114年2月10日(一) 8:00~12:00止。 [...]

7 2 月, 2025|

本校11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代理教師甄選結果公告(尚有缺額)

22 1 月, 2025|

檢送本市114學年度國民中學藝術才能音樂班鑑定招生簡章暨本市114學年度國民中學藝術才能國樂班鑑定招生簡章各1份

說明: 一、 依據桃園市國民教育階段藝術才能班鑑定工作作業要點辦理。 二、 本市114學年度國民中小學各類藝術才能班鑑定採線上報名辦理(報名網址:https://tyc.sfes.tyc.edu.tw),旨揭招生簡章已公告於本府教育局網站(https://www.tyc.edu.tw/)-訊息公告-最新消息、報名系統、114學年度國民中學藝術才能音樂班鑑定承辦學校(大園國中)網頁及114學年度國民中學藝術才能國樂班鑑定承辦學校(福豐國中)網頁。 三、 請各校將簡章公告於學校首頁並置頂,使親師生充分知悉鑑定事宜。 376735100E_1140006359_ATTACH2 376735100E_1140006359_ATTACH1

17 1 月, 2025|

本校113學年度第2學期第一次公告第1至3次代理教師甄選簡章【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一、甄選名額: (一)代理教師:娩假及育嬰留職停薪缺:1名 (二)聘期:114年2月10日至114年7月1日止 二、報名日期: (一)第一次甄選:114年1月21日8時至11時止(逾時不予受理) (二)第二次甄選:114年1月22日8時至11時止(逾時不予受理) (三)第三次甄選:114年1月23日8時至11時止(逾時不予受理) 三、甄試日期﹕ (一)第1次甄選: 甄試時間:114年1月21日11時10分開始 (二)第2次甄選: 甄試時間:114年1月22日11時10分開始 (三)第3次甄選: 甄試時間:114年1月23日11時10分開始 四、其餘內容請詳閱甄選簡章 113(2)義盛代理教師簡章

13 1 月, 2025|

113學年度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甄選簡章

桃園市復興區義盛國民小學 113學年度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甄選簡章 依據: 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3年8月14日桃教特字第1130078067號函辦理。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三、桃園市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服務方案實施計畫。 目的:協助普通班教師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學習、生活輔導、學生上下學及家長聯繫,以達特殊 教育實施之效。 甄選資格: 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或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 法所定之人員。 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第 14 條、第 15 條、第 17 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及有特教相關資歷者優先遴聘。 品德優良,服務熱心,具有愛心及耐心,願意照顧身心障礙學生者。 甄選試務相關事項及日程: 報名時間: 公告日期 報名日期 甄選日期 一招:114年1月9(四)至 114年1月13日(一)16:00止。 二招:114年1月10(五)至 114年1月14日(二)16:00止。 三招:114年1月11(六)至 114年1月15日(三)16:00止。 一招:114年1月14日(二) 8:00~12:00止。 [...]

9 1 月, 2025|

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6條第2項序文「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明訂具體時數一案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12月19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5149號函辦理。 二、查性平法第26條第2項序文規定略以:「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校園性別事件之懲處時,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之處置。」次查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1條第3項規定略以:前項處置應由該懲處之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平會討論決定行為人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之性質、執行單位或人員、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費用之支應事宜。為符合行政處分之明確性原則,須由性平會議決行為人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之時數執行量。 三、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平會召開會議審議調查小組所提交之調查報告時,得視需要邀請學校輔導諮商單位派具有性別平等意識之心理諮商或專業輔導人員(包括學生輔導法第3條所定之專任輔導教師及學校專業輔導人員)列席會議參與討論,依據行為人校園性別事件樣態予以專業評估,得以決議行為人應接受至少○小時之諮商輔導。 四、至依性平法第25條規定,於事件處理過程即提供當事人(行為人)心理諮商與輔導之專業輔導人員,除非有當事人主張應更換專業輔導人員之事由外,基於專業信賴原則,後續調查屬實時擔任性平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之處置」執行人員,宜為同一位專業輔導人員。

27 12 月,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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