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

二、目的

為鼓勵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教職員參與本土語言能力認證,提升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針對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教師予以獎勵,特訂定本計畫。

三、獎勵對象

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教職員(教職員為各校正式教師、代理教師、教保員、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及公務人員)。

四、奬勵標準

(一)學校(機構)教職員

1.通過教育部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之教職員

(1)通過基礎級者、初級者,嘉獎1次。

(2)通過中級者,嘉獎2次。

(3)通過中高級以上者,記功1次。

2.通過客家委員會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之教職員

(1)通過基礎級、初級者,嘉獎1次。

(2)通過中級者,嘉獎2次。

(3)通過中高級以上者,記功1次。

3.通過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之教職員

(1)通過初級者,嘉獎1次。

(2)通過中級者,嘉獎2次。

(3)通過中高級以上者,記功1次。

4.通過國立成功大學臺灣語文測驗中心「全民台語認證」考試之教職員

(1)通過A1基礎級、A2初級者,嘉獎1次。

(2)通過B1中級者,嘉獎2次。

(3)通過B2中高級以上者,記功1次。

5.指導學生通過本土語言(教育部閩南語、客家委員會客語、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語)能力認證考試之教職員

(1)指導學生修習本土語言(以學校(機構)閩南語、客語、原住民族語開設之班級學生為母數)通過認證達百分之五十以上,嘉獎1次。

(2)指導學生修習本土語言(以學校(機構)閩南語、客語、原住民族語開設之班級學生為母數)通過認證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嘉獎2次。

(3)指導學生修習本土語言以學校(機構)閩南語、客語、原住民族語開設之班級學生為母數)通過認證達百分之九十以上,記功1次。

(二)學校(機構)行政人員

1.當學年度本土語言課程由通過本土語言認證之現職教師教授節數占現職教師教授本土語言總節數之比率達百分之百者,學校(機構)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含機(構)首長)核予嘉獎2次2人、嘉獎1次2人。

2.當學年度學生通過本土語言認證:

(1)當學年度學生參加本土語認證通過認證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予嘉獎2次1人、嘉獎1次1人。

(2)當學年度學生參加本土語認證通過認證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予嘉獎2次2人、嘉獎1次2人。

(3)當學年度學生參加本土語認證通過認證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予嘉獎2次3人、嘉獎1次3人。

五、獎勵申請及程序

(一)教師部分

符合本計畫第四點規定之教職員,請於該級別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後6個月內檢附當學年度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向服務學校(機構)提出申請(申請表格如附件一、附件二及附件三),學校(機構)教職員敘獎授權學校(機構)逕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後發布。

(二)學校(機構)行政人員

1.符合本計畫第四點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由教務處提供當學年度本土語言授課情形,向學校(機構)提出申請,學校(機構)教職員敘獎授權學校(機構)逕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後發布,機關(構)首長及會計人員敘獎請學校(機構)函報本府教育局,人事人員敘獎請學校(機構)以獎懲建議函報本府人事處(申請表格如附件四)。

2.符合本計畫第四點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學校(機構)行政人員,請於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後6個月內檢附當學年度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向學校(機構)提出申請,學校(機構)教職員敘獎授權學校(機構)逕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後發布,機(構)首長及會計人員敘獎請學校(機構)函報本府教育局,人事人員敘獎請學校(機構)以獎懲建議函報本府人事處(申請表格如附件五)。

六、通過同一語系之獎勵,擇優敘獎以一次敘獎為限(含客家委員會獎勵客語績優公教人員作業要點敘獎),不得重複申請獎勵。

七、本計畫簽奉局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教職員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