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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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復興區義盛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 桃人考字第1090006732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376736800A_1090006732_ATTACH1.pdf)
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依法申請家庭照顧假時,請依該假別訂定之意旨合理從寬核假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銓敘部109年12月11日部法二字第109530704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依來函說明略以,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申請家庭照顧假之事由是否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應基於家庭照顧假給假之美意,依個案事實合理認定從寬給假;其涉及照顧家庭年幼成員情事者,並請參照兒童權利公約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加以審酌。倘公務人員確有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定須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而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各機關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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