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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實體研習課程,為配合防疫措施延期辦理

作者:|2020-02-14T15:51:51+08:0014 2 月, 2020|文章分類:00-首頁公告|

主旨:有關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教師教育研究中心原訂於109年2月10日假新北市樟樹國小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實體研習課程,為配合防疫措施延期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立臺中教育大學109年2月4日臺中大學師培字第1091060051號函辦理。 二、旨揭課程原訂於109年2月10日(星期一)假新北市樟樹國小辦理(課程代碼:2735954),為配合防疫措施延期至109年2月24日(星期一)辦理。 三、本研習相關課程資訊可至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教師教育研究中心網站、或至臉書搜尋「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原住民族教育及文化研究中心」字串進行查詢,如有任何疑問,敬請電洽承辦人員(王厚仁先生,04-22188648)。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健康檢查實施次數認定基準一案

作者:|2019-10-27T12:07:19+08:0023 10 月, 2019|文章分類:00-首頁公告|

主旨:有關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健康檢查實施次數認定基準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同仁。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108年10月17日准簽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08年9月27日公保字第1080010132號函辦理。 二、為體恤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同仁辛勞,並考量實務需求,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健康檢查實施次數認定基準,採「年度」計算,即於符合實施健康檢查之年度內檢查,可依規定申請補助。 三、另依前開保訓會函以,有關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4點第1項第2款規定健康檢查實施次數「每2年實施1次」之認定,參酌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4年6月6日局給字第0940018045號書函釋,公務人員僅須間隔1個年度後實施健康檢查,即符合規定。保訓會108年2月13日電子郵件關於「每2年實施1次」之認定標準,自108年9月27日起不再適用,併予敘明。 四、檢附前開保訓會原函及108年2月13日電子郵件影本各        1份。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附業營運中心為推廣鐵路觀光旅遊,於109年1月至3月間推出「台鐵郵輪式列車109年春季行程推薦」

作者:|2019-10-27T12:07:28+08:0023 10 月, 2019|文章分類:00-首頁公告|

主旨:函轉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附業營運中心為推廣鐵路觀光旅遊,於109年1月至3月間推出「台鐵郵輪式列車109年春季行程推薦」,惠請轉知所屬同仁踴躍報名參加,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108年10月9日府觀秘字第1080256188號函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附業營運中心108年10月8日附業服字第1080001691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開原函各1份。

「國民旅遊卡相關事項Q&A(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年10月修訂,109年1月1日生效)」

作者:|2019-10-27T12:06:46+08:0023 10 月, 2019|文章分類:00-首頁公告|

主旨:檢送「國民旅遊卡相關事項Q&A(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年10月修訂,109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轉知並加強宣導。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年10月5日總處培字第1080045210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二、配合行政院108年10月5日院授人培字第10800452101號函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1點、第5點、第6點及附表,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爰修正旨揭Q&A(另上載於該總處全球資訊網及國民旅遊卡網站最新消息)。至「檢核使用系統相關事項」及「不合格交易相關事項」將另行函知。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一點、第五點、第六點及附表,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一案

作者:|2019-10-27T12:06:38+08:0023 10 月, 2019|文章分類:00-首頁公告|

主旨: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一點、第五點、第六點及附表,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108年10月5日院授人培字第1080045210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本府員工卡特約商店-保健照護篇」

作者:|2019-10-16T12:03:29+08:0016 10 月, 2019|文章分類:00-首頁公告|

主旨:檢送公文附件1份,請查照。 說明: 一、為增進本市公教人員福利,提供多元優惠服務,本處及所屬人事機構積極洽簽員工卡特約商店,其中與保健照護相關商店共90家,請轉知所屬參考運用,並鼓勵其規律運動、選擇健康飲食,關心自身健康。 二、另員工卡特約商店相關優惠訊息業已刊載於本處網站(路徑:業務資訊>待遇福利>福利>員工卡特約商店),並結合Google Maps製作特約商店地圖(https://goo.gl/CXY4mq),可隨時隨地查詢特約商店所在位置、優惠措施並提供導航功能。

桃園市復興區義盛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108學年度第一學期 代理教保員甄選錄取公告

作者:|2019-09-17T23:55:43+08:0017 9 月, 2019|文章分類:00-首頁公告|

桃園市復興區義盛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108學年度第一學期 代理教保員甄選錄取公告 本校附設幼兒園108學年度第1學期代理教保員甄選錄取如下: 代理教保員正取:胡X心。 代理教保員備取:從缺。 代理教保員從缺0名 1、案經108年9月17日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2、正取人員請於108年9月20日下午15時至16時,攜帶郵局存簿影本及相關證件至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未依限報到者,取消錄取資格。 人事侯旭昇先生03-3822252#712

義盛國小學生請假辦法

作者:|2019-09-10T10:12:29+08:0010 9 月, 2019|文章分類:00-首頁公告|

義盛國小學生請假辦法   桃園市復興區義盛國民小學學生請假規定 108年9月06日 校務會議通過   一、凡本校在籍學生,悉依本規定辦理請假。 二、未依本規定完成請假手續缺席者,一律以曠課計。 三、凡連續曠課三天以上者,依規定提報為中途輟學學生,列入復學輔導對象。(曠課指無法與家長取得聯絡。學生曠課第二日起導師通報教導處;第三日導師及教導處繼續聯絡;第四 日列為中輟,輔導室將依中輟相關規定,進行校安通報。) 四、請假種類及限制 (一)公假: 1.因代表學校參加校外競賽或經政府機關核准之活動、競賽。 2.參加學校舉辦之課外或服務學習活動。 3.支援校內舉辦重大活動、處室業務推展工作。 4.因參與校外競賽,參加賽前集訓、密集練習或講習者。 (二)事假:學生有關個人及家庭事項,得准請假。 (三)病假:因病需在家休養者,另因感染法定傳染病需在家休養者請病假,若達停課標準,其他配合停課之學生採不計假方式處理,病假三日以上者,請附醫師之書面證明文件。 (四)喪假:學生家屬過世,准予喪假。 五、 請假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學生臨時生病或發生事故未能到校,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請於當日上午8:30前以電話向導師請假。 (二)事假需於請假前先由家長填寫請假單,向導師完成請假手續。 (三)公假必須經業務處室單位提出,並填寫公假單,會知級任及科任老師,始准予公假。 (四)學生因緊急或其他緣故未能及時請假者,事後應儘速知會班級老師補請,如有未請假者,則以曠課登記。 (五)請假期滿仍不能返校上課者,得由家長或監護人函請續假,否則仍以曠課論。 (六)學生臨時外出管理:學生到校因臨時狀況須請假(臨時外出)時,請班級老師(或代理人)填具「學生外出請假單」,離開校門時應主動出示臨時外出單,交警衛驗明,始准外出。如未出具外出單,警衛不予放行,學生臨時外出時須由家人親自接回。 (七) 若學生請假每月總日數(除公假、公差及喪假外)超過當月上課日數的四分之一(含)以上(個案不在此限),恐因影響學生學習,將視情況邀請家長召開會議,以了解其原因,並討論解決方法。 六、 [...]

義盛國小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作者:|2019-09-10T10:05:52+08:0010 9 月, 2019|文章分類:00-首頁公告|

義盛國小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桃園市復興區義盛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108.09.06校務會議通過 一、為落實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及貫徹教育部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特訂定: 1、鼓勵學生優良表現。 2、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3、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4、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二、實施目的﹕ 1、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2、引導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3、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4、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三、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依左列原則處理: 1、重視學生人格尊嚴。 2、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3、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4、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5、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6、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7、不因個人或少數人而懲罰全體學生。 四、凡經學校或教師安排之教育活動,教師應負起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責任。 五、教師應參加輔導知能之進修或研習,以增進輔導專業知能。 六、教師應對學生實施生活、學習、生涯、心理與健康等各種輔導。 七、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校規、社會規範或法律,或從事有害身心健康之行為者,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與管教。 前項輔導與管教無效時,得移請學校訓輔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處理。 八、教師管教學生,應事先瞭解學生行為動機,並明示必要管教之理由。教師不得為情緒性或惡意性之管教。 九、教師因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露。 十、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因學生之性別、能力或成績、宗教、種族、黨派、地域、家庭背景、身心障礙或犯罪紀錄等而為歧視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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