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復興區義盛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108.09.06校務會議通過
一、為落實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及貫徹教育部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特訂定:
1、鼓勵學生優良表現。
2、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3、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4、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二、實施目的﹕
1、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2、引導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3、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4、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三、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依左列原則處理:
1、重視學生人格尊嚴。
2、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3、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4、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5、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6、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7、不因個人或少數人而懲罰全體學生。
四、凡經學校或教師安排之教育活動,教師應負起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責任。
五、教師應參加輔導知能之進修或研習,以增進輔導專業知能。
六、教師應對學生實施生活、學習、生涯、心理與健康等各種輔導。
七、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校規、社會規範或法律,或從事有害身心健康之行為者,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與管教。
前項輔導與管教無效時,得移請學校訓輔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處理。
八、教師管教學生,應事先瞭解學生行為動機,並明示必要管教之理由。教師不得為情緒性或惡意性之管教。
九、教師因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露。
十、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因學生之性別、能力或成績、宗教、種族、黨派、地域、家庭背景、身心障礙或犯罪紀錄等而為歧視待遇。
十一、教師應秉客觀、平和、懇切之態度,對涉及爭議之學生為適當勸導,並就爭議事件為公正合理處置,力謀學生當事人之和諧。
十二、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給予嘉勉、獎卡或其他適當之獎勵。
教師對於特殊優良學生,得移請學校為下列之獎勵:
1、於學生朝會公開表揚
2、頒發獎品、獎狀。
3、其他特別獎勵。
十三、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採取下列措施:
1、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2、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3、留置學生於下課時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4、調整座位。
5、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
6、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
7、扣減學生操行成績。
8、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
9、其他適當措施。
前項措施於必要時,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得請輔導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十四、依前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教師得移請學校為下列措施:
1、心理輔導。
2、輔導轉換學習環境。
3、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4、其他適當措施。
十五、為維護學生安全及身心健康,學校教師或訓輔人員得對學生攜帶物品作檢查,其執行應經適當程序。
十六、前項檢查若發現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教師或學校得保管之,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十七、學校為處理學生獎懲事項,依規定成立獎懲委員會,由校長、學校行政人員、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共同組成。
十八、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暸解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當事人或家長、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十九、學生獎懲委員會為重大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定書,並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前項決定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認為決定不當時,得退回再議。
二十、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教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學校輔導單位協助學生改過遷善。對於必須長期輔導者,學校得要求家長配合並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廿一、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以書面向學校申訴。
廿二、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