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109年請延長病假未超過6個月而全年無工作事實者,其年終工作獎金應扣除延長病假日數後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一案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科員 施雅芳 電話:03-3322101#7356 傳真:03-3342906 電子信箱:10033385@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復興區義盛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發文字號: 府人給字第1100025716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 (1100025716_ATTACH1.pdf) 主旨: 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109年請延長病假未超過6個月而全年無工作事實者,其年終工作獎金應扣除延長病假日數後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一案,請查照。 說明: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1月28日總處給字第1100011502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376736800A 1100025716 ATTACH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