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校外教學(含戶外教育、畢業旅行)自本學期結束(109年7月14日)前暫停辦理

作者:|2020-04-23T21:11:18+08:0023 4 月, 2020|文章分類:00-首頁公告|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本市校外教學(含戶外教育、畢業旅行)自本學期結束(109年7月14日)前暫停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市109年4月17日召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專案會議決議暨本局109年2月25日桃教小字第1090016190號函續辦。 二、考量疫情仍未趨緩,另近期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室內超過100人以上、室外超過500人以上的公眾集會活動建議停辦」、「建議人與人之間,在室內應保持1.5公尺、室外保持1公尺之距離」,為強化校園防疫安全及降低師生感染風險,本市校外教學自本學期結束前暫停辦理,因本次疫情屬不可抗力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若取消辦理、或延後辦理而學生及家長經評估決定不參與活動者,請學校協助辦理全額退費。 三、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係屬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第1項第5款之範疇,並經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告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本案係因應前揭疫情防疫所需並避免群聚感染及維護師生健康為由,學校所規劃辦理之大型活動(如畢業旅行)因疫情所致暫停執行契約、延後或取消而造成採購契約標案問題,請參照本府109年3月10日府工採字第1090055338號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勞務採購契約範本(109年1月30日版)第13條第(五)款第13目規定,建議方式說明如次供參: (一)倘尚屬招標過程而未決標者,建請取消採購或暫緩辦理校外教學採購招標程序之進行。 (二)倘屬決標後契約生效者,若採行展延履約期限遲延履約者,請依「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及契約書相關規定辦理契約變更事宜。 (三)倘採行契約取消者,則得依工程會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16條第(六)款規定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準用上開範本同條第(四)及(五)款規定,並請注意依規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但不包括所失利益為宜。 (四)倘採行契約暫停執行者,則得依工程會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16條第(十三)款規定略以,因契約約定不可抗力之事由,致全部契約暫停執行,暫停執行期間持續逾3個月或累計逾6個月者,契約之一方得通知他方終止或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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