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復興區義盛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113年暑期及113學年度代理教保員甄選簡章
一、法令依據
(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暨其施行細則。
(二)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三)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四)勞動基準法暨其施行細則。
(五)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5年10月18日桃教幼字第 1050080688號函。
二、報考資格
(一)基本條件
1.無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第13條及第14條各款之情事者。若經甄選錄取後發現事實,取消錄取資格。
2.依教保條例第27條第2項規定,幼兒園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最近2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證明。倘於報名時尚未取得,應填具切結書(如附件3),未於任職後3個月內向幼兒園提出前開訓練證明者,取消其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遞補(應於113年10月31日前繳交)。
3.品行端正具服務熱誠、無不良前科紀錄與不良習慣(抽菸、酗酒、嚼食檳榔…等)。
(二)報名資格
應符合下列各項之一並繳交相關證明:
- 修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且取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教保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款)
- 具備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證書,並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教保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
※102年8月1日起入學者,並須修畢教保專業知能課程至少三十二學分。(依據「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科與輔系及學位學程學分學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參照附錄三及附表)
- 依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具幼兒園教師資格者。(教保條例第8條第3項)
- 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保育人員資格、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教保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取得教保員資格者。(教保條例第10條第2項)
三、招聘類別及缺額
類別 | 名額 | 任教職務 | 聘期 |
代理教保員 | 正取1名
備取2名 |
幼兒園
教保員 |
113年8月12日起至113年8月27日止。(本校教保員娩假期間)。 113年8月28日起至114年8月27日止。(本校教保員育嬰留停假期間) |
1. 本次聘任代理教保員在學期中離職時,則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以補足本次缺額為限。
2.另依序擇優備取1名,備取資格保留至113年10月31日止。 |
四、工作地點:桃園市復興區義盛里宇內路130號。
五、工作內容、時間及薪資
(一)工作內容:
1.幼兒教保、生活輔導與安全維護。
2.幼兒教材教學設計及擬定,幼兒餐點設計。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工作時間: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為7:30~16:00或8:00~16:30(含休息時間)。
(三)薪資:依據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薪資支給基準表-「教保員薪資支給基準表」初任第一級支給(專科37,986元,學士40,214元,碩士以上42,442元),另須扣除勞保、 健保費及勞退自付額。
六、報名資料
(一)代理教保員甄選報名表(請以正楷詳填各欄,另所有任教職經歷均應填寫)。(本人兩吋半身脫帽正面照片一張,貼於報名表-附件1)。
(二)附繳資料:(附於報名表之後,裝訂成一份)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最高學歷畢業證明文件。
(報名表上所載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與學歷證件、國民身分證有不符者,不得報名;持外國學歷證件者,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應有駐外單位查證屬實公文,教育專業科目及專門科目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採認達教育部規定標準,且有正式公文證明者及出入境記錄影本,否則不予受理報名)。
- 請檢附任職前2年內基本救命術8小時以上證明文件,倘尚未取得者,請於到職後3個月內繳交。
※以上請繳交影本(A4格式,請先影印裝訂好),正本驗畢發還。
- 切結書(附件3)。
- 符合報考人員資格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