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之公務人員申請自願退休辦理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作業注意事項」,業經銓敘部於110年10月12日以部退三字第11053928551號令訂定發布,並自發布日生效,請查照。

作者:|2021-10-21T11:31:44+08:0021 10 月, 2021|文章分類:00-首頁公告|

主旨:有關「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之公務人員申請自願退休辦理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作業注意事項」,業經銓敘部於110年10月12日以部退三字第11053928551號令訂定發布,並自發布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0 年 10 月 12 日部退三字第 1105392855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旨揭注意事項影本各 1 份。 二、銓敘部為使申請自願退休且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之公務人員,申請辦理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作業有所依循,爰訂定旨揭注意事項,各機關學校爾後辦理類此案件時,請依注意事項之規定核實辦理。 部退三字第11053928552號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之公務人員申請自願退休辦理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作業注意事項

關教師因安胎事由申請延長病假,得否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因素,放寬醫療機構診斷書規定疑義一案

作者:|2021-10-15T09:16:10+08:0015 10 月, 2021|文章分類:00-首頁公告|

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教師因安胎事由申請延長病假,得否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因素,放寬醫療機構診斷書規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0年10月12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12967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二、……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休養期間,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28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二)……因安胎經醫師診斷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 三、復查教育部95年7月12日台人(二)字第0950091878號函釋略以,教師請假規則有關延長病假應檢具之醫療機構證明書之規定,仍以具有完善醫療設備,與原公保特約醫院及公保聯合門診中心層級相當之健保特約醫院及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出具之證明為準據,惟如其任職機關及居住所所在地之鄉鎮未設有上開醫療機構,則當地衛生所及全民健保特約診所出具之證明仍可採據;若其任職機關及居住所所在地之鄉鎮未設有上列任一醫療機構,則得以合格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作為證明。 四、按教師倘因安胎而有申請延長病假之需要,應依前開教育部95年7月12日函釋規定檢附具有完善醫療設備,與原公保特約醫院及公保聯合門診中心層級相當之健保特約醫院及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出具之醫療證明供學校作為核假之參考;惟考量疫情期間,為降低疫情傳播風險及減少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之醫療負擔,同意教師於COVID-19疫情結束前,倘遇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所定安胎休養情事,而有申請延長病假之需求,得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診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作為申請延長病假之證明;至如其任職學校及居住所所在地之鄉鎮未設有上開醫療機構,則得以合格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作為證明。 五、前開所稱「疫情結束」,依教育部110年7月20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095272號函示,係指COVID-19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併敘。 臺教人(三)字第1100129676號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之認定標準疑義

作者:|2021-10-07T15:04:50+08:007 10 月, 2021|文章分類:00-首頁公告|

主旨: 轉知教育部書函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之認定標準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0月4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113947號書函副本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查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18條規定:「(第1項)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一、任職滿5年,年滿60歲。……。(第3項)第1項第1款所定年滿60歲之年齡,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55歲。……」 三、復查教育部110年8月13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086893號函規定略以,自111年2月1日起,符合下列資格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依退撫條例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自願退休時,退休年齡得予調降:(一)認定標準:具備特殊教育學校(班)身心障礙組教師證書之專任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者),於特殊教育學校或一般學校特殊教育班(包括各類別特殊教育班)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至其申請退休生效日已連續滿3年。惟兼任行政職務者,每週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授課節數應達8節以上。(二)自願退休條件:任職滿5年,年滿56歲。 四、前開所稱「至申請退休生效日已連續滿3年」,係指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擔任特殊教育教師自退休生效日前一日起往前推算三年,均連續符合相關認定標準未曾間斷。茲因留職停薪期間並未在職任教,爰教師倘於申請退休生效日前三年間曾有留職停薪情形,尚不符前開認定標準。 臺教人(四)字第1100113947號

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報到接受實務訓練前發生分娩、流產、配偶及親屬(含血親及姻親)死亡、結婚等事由,實務訓練期間應如何給假

作者:|2021-10-06T08:29:12+08:006 10 月, 2021|文章分類:00-首頁公告|

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函知,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報到接受實務訓練前發生分娩、流產、配偶及親屬(含血親及姻親)死亡、結婚等事由,實務訓練期間應如何給假一案,請查照。 說明: 依保訓會110年9月27日公訓字第110000903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公訓字第1100009030號

轉知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育學系「教育創新與評鑑碩士班」、「生命教育碩士班」111學年度甄試入學招生資訊

作者:|2021-10-04T14:01:06+08:004 10 月, 2021|文章分類:00-首頁公告|

主旨:檢送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育學系「教育創新與評鑑碩士班」、「生命教育碩士班」111學年度甄試入學招生資訊,敬請惠予公告,並轉知鼓勵所屬教師踴躍報考,至紉公誼。 說明: 一、本校111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入學之網路取號繳費自本(110)年10月7日上午9:00起至10月25日(星期一)下午5:30止;網路填表報名截止時間為110年10月26日(星期二)下午5:30。 系碩士班甄試方式為書面資料審查與面試。郵寄報名表件及審查資料為110年10月26日(星期二)前(以郵戳為憑);面試日期為110年11月13日(星期六)。 三、本系日碩班提供師資生名額,錄取新生可參加甄選,取得修讀國小教育學程資格;符合「偏鄉地區國民小學師資培育實驗計畫」的新生,經審核甄選通過後可取得國小師資生資格。 四、詳細招生資訊請參閱本校教育系網站https://de.ntue.edu.tw及招生系統https://exam.ntue.edu.tw/。 五、檢附教育學系「教育創新與評鑑碩士班」、「生命教育碩士班」111學年度甄試入學招生海報乙份。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育學系招生海報

轉知縣府110年員工子女特約托育服務方案新增10家托育機構

作者:|2021-10-04T13:50:31+08:004 10 月, 2021|文章分類:00-首頁公告|

主旨﹕有關本府110年員工子女特約托育服務方案新增10家托育機構,請查照。 說明﹕ 一、為協助同仁解決子女托育問題,本府運用公私協力機制與本市合法立案之托育服務機構簽署特約,110年原與73家托育服務機構簽署特約優惠方案,現又新增10家幼兒園、托嬰中心等托育服務機構。 二、本府110年員工子女特約托育服務方案相關事項如下: (一)優惠對象及方式: 1、優惠對象為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包含公教人員、技工、工友、駕駛、約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等。 2、憑員工卡、識別證或在職證明等文件,可享優惠。 (二)本方案僅提供優惠資訊予優惠對象自由參考運用,不經手任何金錢,亦不收取任何財物回饋;如發生消費糾紛或訴訟,由優惠適用對象逕依消費者保護法或民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本府不介入當事人與托育服務機構間權利義務之履行。 (三)本方案為2年1期,新增之托育機購合作期間自本函發文日為起始日至2年特約期滿為止;終止合作關係或托育服務機構停止營業時,將公告於本府人事處網站。 (四)特約托育服務機構及優惠措施,可自行至本府人事處網站員工福利專區查詢。 三、檢送「本府110年員工子女特約托育服務機構名單及優惠措施一覽表」,請轉知所屬同仁參考運用。 桃園市政府110年員工子女特約托育服務機構名單及優惠措施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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