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騷法業於 110 年 12 月 1 日公布,並訂於 111 年 6 月 1 日施行,又依該法第 2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略以,各級學校應落實跟蹤騷擾防制教育之推動、跟蹤騷擾被害人就學權益維護及學校輔導諮商支持、校園跟蹤騷擾事件處理之改善等相關事宜,爰請各校配合辦理以下事項:
(一)針對所屬學生運用多重管道宣導,避免跟騷法施行後,因年輕學子不熟悉跟騷法規定而誤觸法網。
(二)對所屬教師進行教育訓練,俾使教師能有效輔導學生於兩性及感情關係中適度發展,本部分教育訓練內容亦應融入學校課程中以利教學。
(三)蒐集與跟騷法施行之教育訓練教材。
本案請各校至少辦理 1 場次跟騷法宣導活動(得配合本市 5 月性別平等教育宣導月活動辦理),成果請自行檢核建置,本局將於 111 年 12 月 31 日前請貴校提交成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