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一、依據行政院109年10月14日推動跨部會數位/網路性別暴力防治第2次研商會議決議辦理。
二、案內所載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用語、定義、類型及其內涵,俱屬上位政策規範,嗣後相關法規訂修,仍容由權責機關酌情修正或擴充,俾合實需。
三、鑑於本案定義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係指「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基於性別之暴力行為」,為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構成要件,不合構成要件之行為,自非本案範圍。又為減省篇幅,除類型名稱業經上開會議決議確定,不予變更外,下列類型之內涵,除基於流暢文句必要外,不再重覆前述定義文字。
四、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類型及其內涵:
(一)定義:係指「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基於性別之暴力行為。即針對性別而施加他人之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他人,包括身體、心理或性之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等。」(參酌CEDAW一般性建議第19號第6段意旨)。
(二)類型及其內涵:
1、網路跟蹤:
(1)對於他人反覆實施跟蹤騷擾行為,致令他人感到不安或畏懼,如:傳送攻擊或恐嚇性電子郵件或訊息;對於他人網路留言,發表攻擊性言論等。(註1)
(2)跟蹤或監視他人活動,如:透過手機GPS定位或電腦、網路使用紀錄等方法為之。(註2)
(3)監視或蒐集他人網路活動或資訊,進而違反他人意願與之接觸等。(註3)
2、惡意或未經同意散布與性/性別有關個人私密資料:惡意或未經同意而散布與性或性別有關之文字、聲音、圖畫、照片或影像等個人私密資料。
3、網路性騷擾:
(1)未經同意逕將猥褻文字、聲音、圖畫、照片或影像等資料傳送他人,如:傳送具露骨性意味之電子郵件或簡訊;於社群網站或網路聊天室發表不適宜或具侵略性挑逗言論等。(註1、3)
(2)對於他人實施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所定性騷擾行為。
4、基於性別貶抑或仇恨之言論或行為:
(1)對他人之性別、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等,發表貶抑、侮辱、攻擊或威脅等仇恨言論。(註1)
(2)基於性別,對於他人之行為或遭遇,進行貶抑或訕笑,如:穿著性感、婚前性行為或遭受性騷擾等。
(3)鼓吹性別暴力。(註2)
5、性勒索:以揭露他人性私密資料(文字、聲音、圖畫、照片或影像等)為手段,勒索、恐嚇或脅迫他人。(註3)
6、人肉搜索:透過網路搜索取得與散布未經他人同意揭露之文字、聲音、圖畫、照片或影像等私密資料。(註2、3)
7、基於性別偏見所為之強暴與死亡威脅:基於性別偏見,以強制性交或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使他人心生畏懼者。
8、招募引誘:係指運用網路或數位方式遂行人口販運,如:佯稱提供工作機會,或使用盜用之圖片、內容製作虛假廣告,引誘他人賣淫;抑或從事人口販運者,利用網路聊天室等傳遞人口販運訊息或進行廣告等。(註2、3)
9、非法侵入或竊取他人資料:非法侵入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以觀覽、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個人資料等,如:侵入網路攝影機取得他人影像資料等。(註2、3)
10、偽造或冒用身分:偽造或冒用身分,以取得他人個人資料、侮辱或接觸他人、損害他人名譽或信用、遂行恐嚇或威脅,或據以製作身分證件供詐欺之用等。(註2、3)

註1: 參考(歐盟)歐洲性別平等研究所(European Institute for
Gender Equality)2017年出版之《對婦女與女孩的網路暴力》(Cyber Violence Against Women and Girls.)一文。
註2: 參考(聯合國)國際電信聯盟(UN Broadband Commission for Digital Development Working Group on Broadband and
Gender)2015年出版之《對婦女與女孩的網路暴力》(Cyber Violence Against Women and Girls.)一文。
註3: 參考(歐盟補助)斯洛維尼亞共和國盧比安納大學
(University of Ljubljana, Republika Slovenija)2020年出版
之《對婦女與女孩的網路暴力報告》(Cyber Violence
Against Women & Girls Report.)一文。

※本文件資料來源:行政院秘書長110年1月26日院臺性平字第1100160723號函。
※上開文件可於「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https://www.gender.edu.tw)→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綜合性參考資料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