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本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平時獎勵記功2次以下案件,自即日起,授權各校(園)核定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幼教科109年9月4日准簽辦理。
二、查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4點第2款規定略以,平時獎勵案件授權各機關核定發布,或另行訂定獎懲授權規定;但記1大功、1大過以上案件,應層報本府核辦。復查本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獎懲要點(以下簡稱獎懲要點)第4點規定略以,各校教職員平時獎勵記功1次以下案件授權各校核定發布。
三、為提高行政獎勵之即時性,本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平時獎勵記功2次以下案件,自即日起,授權各校(園)核定發布。另前開獎懲要點將另行修正函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