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桃園市復興區義盛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
發文字號: | 桃人考字第1090004519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1090004519_ATTACH1.pdf 1090004519_ATTACH2.pdf) |
主旨: | 轉知銓敘部109年8月19日部法一字第10949640891號令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銓敘部109年8月19日部法一字第1094964089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影本各1份。 |
二、 | 銓敘部考量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所應承擔之相關責任,不因其本職教師進用方式不同而有區別,爰自旨揭令釋發布之日起,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編制外教學人員,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及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並允宜於聘約中明定,以資周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