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桃園市復興區義盛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 桃人考字第1090004519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1090004519_ATTACH1.pdf 1090004519_ATTACH2.pdf)
主旨: 轉知銓敘部109年8月19日部法一字第10949640891號令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銓敘部109年8月19日部法一字第1094964089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影本各1份。
二、 銓敘部考量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所應承擔之相關責任,不因其本職教師進用方式不同而有區別,爰自旨揭令釋發布之日起,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編制外教學人員,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及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並允宜於聘約中明定,以資周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