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育部函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公校退撫條例)於107年7月1日施行後,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曾任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之任職年資,於辦理或重行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併計年資之採計上限一案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科員 陳智芬 電話:03-3322101#7575-7576 電子信箱:10047800@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復興區義盛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 桃教人字第1100045654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376735100E_1100045654_ATTACH1.pdf) 主旨: 有關教育部函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公校退撫條例)於107年7月1日施行後,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曾任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之任職年資,於辦理或重行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併計年資之採計上限一案,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5月19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014594A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查教師法第37條及私立學校法第63條、第66條規定略以,公私立學校教師互轉時,除已辦理退休或資遣之年資應予扣除外,其退休、離職及資遣年資應合併計算。合先敘明。 三、 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曾任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之任職年資,於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併計年資之採計上限: (一) 查公校退撫條例第7條規定略以,校長、教師曾任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合格校長、教師,未核給退休金、離職給與或資遣給與之任職年資,經原服務學校覈實出具證明者,得併計其任職年資。具98年12月31日以前私立學校年資者,其退休金、撫卹金、資遣給與基數內涵及核計最高基數,依學校法人及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以下簡稱私校退撫條例)施行前原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規定辦理(按,即仍有最高採計上限,核計最高基數係以總數61個基數為限【即30年】,符合增核退休給與規定者,以總數81個基數為限【即40年】);具99年1月1日以後私立學校年資者,依私校退撫條例規定支給其個人退撫儲金專戶累計之本金及孳息(按,即已無最高採計上限)。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