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 一、 | 依據學生輔導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學生輔導工作分工合作辦法暨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規定辦理。 |
| 二、 | 查學生輔導法第6條規定略以,介入性輔導係針對行為偏差學生,依其個別需求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 |
| 三、 | 復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學生輔導工作分工合作辦法第7條規定略以,介入性輔導工作包括召開或參與個案會議,綜整個案整體適應情形及輔導策略,並盤點與連結校內外相關專業資源,爰介入性輔導應透過跨專業合作及個案會議機制,共同評估學生需求,提供適切之輔導措施與支持服務。 |
| 四、 | 再查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第4條、第5條及第6條規定略以,學校應將曾接受介入性或處遇性輔導之學生列入高關懷學生名冊追蹤輔導,並於學生畢業前1個月(未畢業而提前離校或未按時註冊者,應於離校或開學後1個月內)召開評估會議,評估是否列為轉銜學生;經評估為轉銜學生者,「原就讀學校」應將轉銜學生之基本資料上傳「教育部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通報系統」( 以下簡稱通報系統),並於學生離校後持續追蹤6個月;追蹤期間確認現就讀學校者,應於通報系統通知現就讀學校辦理轉銜輔導及服務,在尚未轉銜間「原就讀學校」亦須關懷輔導,屆滿6個月仍未就學者,應通知所屬主管機關列冊管理。 |
| 五、 | 綜上,各校現部分畢業之轉銜學生已確認升學學校,請「原就讀學校」務必登入通報系統,針對前開學生填入「現就讀學校」,藉以通知現就讀學校進行轉銜輔導及服務;又「現就讀學校」於學生入學後,應於入學日起1個月內,逕至通報系統查詢入學學生是否為轉銜學生,以維護學生受輔權益,另本案請會辦校內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以落實輔導不漏接。 |